專科沒收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刑事),單聲沒字,105年度,87號
TNDM,105,單聲沒,87,201609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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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單聲沒字第87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告 廖金重
      林玫君
      蔡文隆
      陳揚長
      蔡文賓
      黃珍惜
      王天郎
      王志斌
      方俊雄
      蕭良和
      沈佳樺
      廖家緯
      徐鈞培
      鄭嘉華
      郭育丞
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,聲請沒收扣押物(105年度聲沒字
第3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扣案之名片貳張、博識得收費資料貳張、員工薪資表壹本、充電加值計畫申請資料壹包,均沒收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按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,以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為限,得沒收之,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本 件被告廖金重等於民國98年6、7月間,以申請「充電加值計 畫」涉嫌詐欺案件,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 1年度偵續字第22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,此有緩起訴處分書 1份在卷可稽,而扣案之名片2張、博識得收費資料2張、員 工薪資表1本、充電加值計畫申請資料1包等,為被告廖金重 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,爰依首開法條規定,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之。
二、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,對供 犯罪所用、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,以屬於被告者為 限,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,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 有明文。經查被告等所涉犯之上揭案件,業據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1年11月16日以101年度偵續字第 22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,有上開緩起訴處分在卷可稽,而 該案所查扣之名片2張、博識得收費資料2張、員工薪資表1 本、充電加值計畫申請資料1包,係為被告廖金重所有且供



其犯罪所用之物,業據被告廖金重於偵訊中所陳明,則本件 聲請,核無不合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,裁定如主文 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
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鄭銘仁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附繕本)
書記官 謝怡貞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7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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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