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告沒收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刑事),單聲沒字,105年度,82號
TNDM,105,單聲沒,82,201609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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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單聲沒字第82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告 潘宗銘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單獨宣告沒
收違禁物(105年度毒偵緝字第79號、105年度聲沒字第425號)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(含包裝袋壹只,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後淨重零點參貳零公克)沒收銷燬之。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。
二、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;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;違禁物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,刑法第2條第2項、第40 條第2項、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 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 ,不得非法施用、持有;查獲之第一、二級毒品,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第2項第2款及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各有明文規定。三、經查:
㈠被告潘宗銘前因施用毒品之案件,經送觀察、勒戒執行完畢 後,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緝 字第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,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資查考。
㈡上開案件中扣案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結晶1小包,係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員警於民國104年7月13日晚間7時 10分許在臺南市永康區中華二路與成功路口查獲被告持有乙 情,則有搜索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清單各 1份在卷可稽。又上開扣案白色結晶1小包經送往高雄市立凱 旋醫院鑑驗結果,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,檢 驗後淨重為0.320公克乙節,復有該院105年7月18日高市凱 醫驗字第4220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張附卷可考,是 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 之第二級毒品,為違禁物無誤,揆諸首揭說明,聲請人前開 聲請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至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 只,因原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,縱於檢測時將上開毒品取 出,勢仍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析離,亦有法務部調查局 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300113060號函可供參佐,該包裝 袋1只自仍應與上開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,併此敘明。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刑法第2條第2項、第40條



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
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盈貞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附繕本)
書記官 康紀媛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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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