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255號
原 告 富豪旅行社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陳美英
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觀光局間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,提起
行政訴訟,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新臺幣2,000 元,未據原告繳納,致有程式上之欠缺,茲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本件訴訟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
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梁哲瑋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
書記官 蔡凱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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