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220號
原 告 高濟中
被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
代 表 人 周永暉
被 告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
代 表 人 李逸洋
上列當事人間年終獎金事件,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本院105年
度簡字第220號行政訴訟裁定原本及正本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理由欄二所載「查原告因建築法事件」,應更正為「查原告因年終獎金事件」。
理 由
一、按裁定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,法院得以裁 定更正之,行政訴訟法第236條、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39條、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爰依 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
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
書記官 林郁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