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人異議之訴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行政),簡字,105年度,157號
TPDA,105,簡,157,20160929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105年度簡字第157號
原   告 周方慰
被  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
代 表 人 何瑞芳
訴訟代理人 洪淑惠
      徐淑菁
      王信瀚
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,應
命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1月2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
院行政訴訟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。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行政訴訟庭  法 官 魏式瑜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郁芩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