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343號
原 告 張祐瑞
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交通裁決事件,提起行政訴訟,核有下列程
式上欠缺事項,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,限原告於本
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
,特此裁定。
一、依原告起訴狀所附違反道路交通事件裁決書所載,受處分人
為「日友汽車有限公司」,請釋明是否仍以「張祐瑞」為原
告。
二、原告之起訴狀誤以「桃園市交通裁決所」為被告,請具狀更
正被告為「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」,並提出更正後之
書狀及繕本或影本各1份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
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
書記官 巫孟儒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