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裁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行政),交字,105年度,343號
TPDA,105,交,343,201609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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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105年度交字第343號
原   告 張祐瑞
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交通裁決事件,提起行政訴訟,核有下列程
式上欠缺事項,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,限原告於本
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
,特此裁定。
一、依原告起訴狀所附違反道路交通事件裁決書所載,受處分人
  為「日友汽車有限公司」,請釋明是否仍以「張祐瑞」為原
  告。
二、原告之起訴狀誤以「桃園市交通裁決所」為被告,請具狀更
  正被告為「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」,並提出更正後之
  書狀及繕本或影本各1份到院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26  日
       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書記官 巫孟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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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日友汽車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