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28
號上訴人即
原審原告 展麒紡織品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林東復
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
,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本院105年度交字第28號行政訴訟判
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,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
規定,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限上訴人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
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
書記官 巫孟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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