汽車運輸業管理事件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行政),簡字,104年度,319號
TPDA,104,簡,319,20160919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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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104年度簡字第319號
原  告 洪偉榮
即上訴人
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間汽車運輸業管理事件
事件,對於民國105年8月30日本院104年度簡字第319號行政訴訟
簡易判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,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
規定,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,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,合計新
臺幣3,0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19  日
       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羅月君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勝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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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