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227號
聲 請 人 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汎德台南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國淵
代 理 人 溫憶秋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836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9月8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玉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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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1227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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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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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汎德股份有限│華南商業銀行│105年3月2日 │1,250,000元 │JD4483026 │
│ │公司 唐榮椿│南京東路分行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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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汎德股份有限│華南商業銀行│105年3月2日 │1,833,000元 │JD4483025 │
│ │公司 唐榮椿│南京東路分行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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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3 │汎德股份有限│華南商業銀行│105年3月8日 │1,443,400元 │JD4483165 │
│ │公司 唐榮椿│南京東路分行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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