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179號
聲 請 人 許嘉寧(即許侯才之繼承人)
代 理 人 許淑萍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88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8月25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
書記官 薛德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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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1179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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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│股 票 號 碼 │張數│股數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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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1│國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│92-NX-A000770-2 │1 │225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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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2│國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│92-NX-A000771-4 │1 │45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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