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05年度,1175號
TPDV,105,除,1175,201609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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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5年度除字第1175號
聲 請 人 王麗玲
代 理 人 蔡素芬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因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58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該股票迄今亦未尋獲,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示之股票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58號公示催 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8月2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
民事第七庭法 官 張文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官逸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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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1175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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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股票號碼 │張數│股數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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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1│台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│88-NX-7281-7│1 │575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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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2│台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│89-NX-7669-6│1 │86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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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