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05年度,1173號
TPDV,105,除,1173,201609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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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5年度除字第1173號
聲 請 人 忠益申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宗男
代 理 人 何詩姍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3日以105年度司催字第 391號公示催告。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05年6月29日屆 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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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1173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 金 額 │發 票 日 │支票號碼 │申報權│
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利期間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001 │瑪達哈利│聯邦商業│31,910元 │105年3月5日 │UI5518816 │3個月 │
│ │企業有限│銀行南京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公司 │東路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002 │瑪達哈利│聯邦商業│107,709元 │105年3月31日│UI5518817 │4個月 │
│ │企業有限│銀行南京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公司 │東路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鄭舒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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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忠益申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益申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申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