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153號
聲 請 人 游賴綿
代 理 人 游嘉靜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下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57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8月27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
書記官 陳惠娟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1153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發行公司 │受益憑證名稱 │受益憑證號碼 │張數│單位數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001 │野村證券投資信│野村鴻揚貨幣證│02-D6-01-408250-1 │1 │1000 │
│ │託股份有限公司│券投資信託基金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002 │野村證券投資信│野村鴻揚貨幣證│02-D6-01-408251-3 │1 │1000 │
│ │託股份有限公司│券投資信託基金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