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142號
聲 請 人 賴世雄智網文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世雄
代 理 人 羅創元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66 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 年8 月22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鍾子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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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5 年度除字第1142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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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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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賴世雄智網文│玉山商業│105年4月30日│3,122元 │CA5719760 │
│ │教股份有限公│銀行北新│ │ │ │
│ │司 賴世雄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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