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05年度,1121號
TPDV,105,除,1121,201609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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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5年度除字第1121號
聲 請 人 利美生醫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朱素美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49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8月22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明發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
書記官 官逸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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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1121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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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款人 │ 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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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利美生醫有限│臺灣銀行│105年4月16日│39,600元 │AH6420086 │
│ │公司 朱素美│大安分行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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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利美生醫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