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05年度,1002號
TPDV,105,除,1002,201609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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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5年度除字第1002號
聲 請 人 徐淑芬即永豐生鮮蔬菜行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991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6月13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藍家偉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
書記官 楊振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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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5 年度除字第1002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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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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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卡發有│台北富邦商業│105年1月25日│37,990元 │EA0339381 │
│ │限公司│銀行安和分行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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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