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字第185號
原 告 林賜恩
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栩亮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
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
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原告應提出具體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之書狀(即請求
聲明所憑之事實經過及相關依據為何),並請檢附相關事證
,及依被告人數提出補正狀繕本。
二、被告羅栩亮、鍾兆平、瞿銘峰、張漢龍、簡秋嬌、王瑞卿、
曾立利、黃泳學、黃馨儀、楊立民、王貴儀、朱緯業、林明
頡、劉勝誼之最新戶籍謄本(除死亡、遷出國外、變更姓名
、戶籍遷入時間之記事勿省略外,其餘涉及被告、被告家人
或他人之個人資料請勿提供)。
三、被告陳功源於起訴後死亡,原告應查報其繼承人資料,並提
出繼承系統表、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解怡蕙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 鍾雯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