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金字,105年度,185號
TPDV,105,金,185,201609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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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金字第185號
原   告 林賜恩
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栩亮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
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
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原告應提出具體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之書狀(即請求
  聲明所憑之事實經過及相關依據為何),並請檢附相關事證
  ,及依被告人數提出補正狀繕本。
二、被告羅栩亮鍾兆平瞿銘峰張漢龍簡秋嬌王瑞卿
  曾立利黃泳學、黃馨儀、楊立民王貴儀朱緯業、林明
  頡、劉勝誼之最新戶籍謄本(除死亡、遷出國外、變更姓名
  、戶籍遷入時間之記事勿省略外,其餘涉及被告、被告家人
  或他人之個人資料請勿提供)。
三、被告陳功源於起訴後死亡,原告應查報其繼承人資料,並提
  出繼承系統表、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解怡蕙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鍾雯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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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