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54號
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
訴訟代理人 黃進成
被 告 張國瑞
吳博庸
陳揚宗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起訴,應繳納訴訟費用;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,法院應定 期命其補正,逾期未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為法定必備 之程式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。二、經查,原告聲請支付命令,經被告異議後而視為起訴,未繳 納足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 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,此裁定業於同年9 月1 日送達原告, 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,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收費 答詢表查詢資料1 份存卷足憑,揆諸上開說明,所為起訴顯 非合法,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湯千慧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
書記官 李心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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