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國字第148號原 告 沈柏耀 莊于葶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尤伯祥律師 羅婉婷律師原 告 洪聖超訴訟代理人 陳又新律師原 告 沈喬玫訴訟代理人 王怡今律師 陳思合律師 陳建佑律師原 告 謝邑霆訴訟代理人 郭德田律師 賴瑩真律師原 告 劉庭安訴訟代理人 郭德田律師原 告 陳玥靜 郭叡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玲綺律師原 告 林運鴻訴訟代理人 賴瑩真律師 劉庭伃律師原 告 陳俞君訴訟代理人 洪偉勝律師原 告 吳濬彥訴訟代理人 張靜如律師 許程筑律師原 告 張議井 郭姵妏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涌誠律師 陳柏舟律師 蔡文傑律師原 告 李孟芝 童詠瑋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嚴心吟律師原 告 童智偉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、內政部警政署、臺北市政府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40 萬元(計算式:16人×40萬元=640 萬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4,360 元,扣除原告前繳行政訴訟裁判費4 千元外,尚應補繳6 萬36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立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奕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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