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管理費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5年度,3996號
TPDV,105,訴,3996,201609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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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3996號
原   告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章啟明
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律師
複 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
      蔡仲威律師
訴訟代理人 周育任
上列原告與被告饒餘杏等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1萬3,025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,03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蔡政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碧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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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