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5年度,3851號
TPDV,105,訴,3851,201609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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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3851號
原  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
訴訟代理人 劉選麟
上列原告與被告馮文傑(原名馮兆鏞)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按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,民法第6 條定有明文 。次按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,民事訴訟法第40 條第1 項亦規定甚明。又被告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,其情形無從 補正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,法院自應以裁 定駁回原告之訴。
經查,原告對被告馮文傑(原名馮兆鏞)起訴請求清償借款事 件,係於民國105年9 月5日繫屬本院,此觀原告起訴狀首頁所 附之本院收狀戳可憑。惟被告業於起訴前之105年5月20日死亡 ,此有個人戶籍資料(完整姓名)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被告既 已死亡,無權利能力而無當事人能力,且此項訴訟要件之欠缺 屬不能補正之事項。故原告提起本件訴訟,於法未合,揆諸前 揭說明,原告此部分之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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 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
書記官 林霈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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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