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821號
原 告 誠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橫山
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
被 告 蔡亞崘
蔡亞喬
曾雲鳳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。
二、兩造就本件人事保證所發生之訴訟合意由原告所在地法院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,有「人保承諾書」附卷可稽(見本 院卷第28頁),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
書記官 巫玉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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