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31號
上 訴 人 賴羿均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任盈盈間因105年度訴字第1531號請求返
還借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(下同)76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,390元未據上訴
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
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如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其上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
民事第七庭法 官 張文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官逸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