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5號原 告 香港商御點王國際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景華訴訟代理人 曲家傑被 告 山弘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金和法定代理人 羅夏盛兼法定代理人 張簡友嘉被 告 悠荷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振旺被 告 悠閒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于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進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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