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89年度,1896號
TPDV,89,重訴,1896,2000103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九六號
  原   告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法定代理人 林鈞銘
  訴訟代理人 汪裕富
  被   告 甲○○○
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。
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、第九十五條、第七十八條,裁定如 主文。
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十   月  三十一 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光釗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十   月  三十一  日~B書記官 呂烱昆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