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89年度,1891號
TPDV,89,重訴,1891,2000101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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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九一號
  原  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          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甲○○住台北市○○街一號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賓漢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,惟被
 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
 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萬元,應繳裁判費銀元伍萬
     伍仟叁佰叁拾肆元,折合新台幣壹拾陸萬陸仟零貳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
     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陸萬伍仟玖佰伍拾柒元。
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叁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十   月   十五   日
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法   官 賴 泱 樺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十   月   十六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江 婉 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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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賓漢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漢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