許可監護人行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監宣字,105年度,473號
TPDV,105,監宣,473,201609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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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監宣字第473號
聲 請 人 吳鄒菊
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
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   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人欲處分受監護人吳根塗所有不動產於本件聲請時之市
  價,並提出相關證明(例如: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
  務網)。
二、提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吳增祥及受監護之人其他最近親
  屬同意係為受監護之人利益而處分其所有不動產之同意書。
三、受監護之人所有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 段000號及141號房
  屋租金收入證明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5   年  9  月  9    日
         家事法庭 法 官  陳香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書記官  何明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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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