許可監護人行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監宣字,105年度,378號
TPDV,105,監宣,378,2016091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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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監宣字第378號
聲 請 人 朱慶昌
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
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   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受監護人朱史中美之全部現金存款存摺與明細。
二、受監護人朱史中美之每月支出相關醫療與養護單據(影本)
  及具狀詳述目前照顧情形及花費明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月  14  日
        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書記官 尹遜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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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