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監宣字第378號
聲 請 人 朱慶昌
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
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受監護人朱史中美之全部現金存款存摺與明細。
二、受監護人朱史中美之每月支出相關醫療與養護單據(影本)
及具狀詳述目前照顧情形及花費明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
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
書記官 尹遜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