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補字第338號
聲 請 人
即債 務 人 吳汸芸
代 理 人 葛睿驎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,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。 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,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,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
書 記 官 馮莉雅
附表:
一、聲請人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第3 項規定,預納郵務 送達費新臺幣(下同)2,720 元【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 數,以每人10份,每份34元計算,計算式:(7+1 )×10× 34=2,720 元】。
二、聲請人雖已提出民國105 年2 月、3 月、4 月之薪資表格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3 、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,惟應另提出103 年8 月起迄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 證明(如收入切結書、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薪資明細單、薪資 轉帳存摺,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資料完畢之帳 戶存摺影本、扣繳憑單、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,如係現金 給與,請雇主出具在職證明書、薪資明細、薪水條、薪水袋 等) 。
三、聲請人應提出全戶戶籍謄本(應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)。四、聲請人應陳報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(如敬老、鄰里 長、身心障礙補助、低收入戶補助、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 明文件)、金額為何,並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影本。
五、聲請人應陳報依法受其扶養之人除聲請人母親吳姚珠外,是 否仍有其他受扶養之親屬(如未成年子女)?是否有其他共 同扶養義務之人(如配偶或兄弟姐妹)?如有,應提出依法
受其扶養之人及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、103 年度及104 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原本、於各金融機構之全 部存摺影本(含薪資存摺、證券存摺、集保存摺等,請提出 完整之存摺內頁,勿僅提出最後一頁,並應註明其種類、附 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,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 日後)、有無領取補助或津貼(如敬老、鄰里長、身心障礙 補助、低收入戶補助、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),並 應提出相關證明。
六、聲請人雖提出受其扶養之人吳姚珠之103年度及104年度之國 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 單原本,惟自上開103年度及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所載,吳姚珠分別有「類別:執行、給付總額:65, 600」、「類別:執行、給付總額:99,500」之所得,請說 明之。
七、聲請人雖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,惟仍應陳報房屋租賃契約之 地址、房租繳付證明或匯款證明(若為匯款繳付,應提出匯 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;若為現金繳付,應說明現金 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)。債務人租賃房屋若與他人共居,命 陳報房屋坪數大小、該他人與債務人之關係及有無分擔租金 。
八、聲請人雖提出105 年3 月之瓦斯費收據(收據上之地址為「 桂林路244 巷100 號3 樓」)、105 年2 月之水費收據(收 據上之地址為「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 巷000 號」)、10 5 年3 月之電費收據(收據上之地址為「臺北市○○路000 巷000 號2 樓」),惟聲請人應說明房屋租賃契約之地址, 並提出正確地址之水費、電費及瓦斯費之繳費證明。九、聲請人應提出膳食費、電話費、交通費、醫療保險費、扶養 費支出等暨其相關證明文件,或詳細說明之。
十、聲請人有無投保其他商業保險,如有應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 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、保險費繳費證明,並 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。
十一、聲請人應陳報債務形成之原因(例如失業、投資失敗、必 要性支出增加等)。
十二、聲請人應陳報本院調解案件未能與債權銀行達成前置協商 之原因,並詳為說明債權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(每 月還款金額、期數、利率)、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及 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等情事,若有相關證據請併 為提出。
十三、聲請人應陳報更生前2 年內是否有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
,係由何人資助,並陳報資助者姓名、身分證統一編號、 地址、資助金額、資助原因、有無提供擔保,並提出證明 文件(資金交付、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)。
(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,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