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補字第297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林美慧
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趙興偉律師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,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。 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,漏未提出附件所示資料到院, 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
書記官 謝榕芝
附件:
一、依據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,請聲請人說 明下列事項:
㈠聲請人自陳於民國103 年6 月至104 年12月期間無工作,於 105 年1 月、2 月、3 月、4 月、5 月擔任導遊之薪資所得 分別為新臺幣(下同)3,584 元、12,445元、19,829元、30 ,814元、18,000元,合計84,672元等語,請說明聲請人目前 係於何處任職?每月薪資所得係如何計算?聲請人自105 年 6 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,每月薪資所得數額為何?並請 提出薪水條、薪資袋、薪資明細單、雇主給付薪津收據、公 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、薪資轉帳存摺影本(除應檢附 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,尚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 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,所有內頁均應連續,請勿僅以部分內 頁代替)等相關證明文件。
㈡承前㈠,請說明自105 年1 月起迄本裁定送達之日止,聲請 人除擔任導遊之薪資收入外,有無兼職或其他收入來源(含 薪資、佣金、獎金、營利所得等)?如有,應一併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(諸如:薪資單、薪資袋或薪資轉帳證明、其他雇 主給付薪津收據、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、附完整清 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、切結書等)說明每月實際所得項目 及數額為何;如無亦請註明。
㈢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,自陳生活費不 足部分由弟林忠賢資助等語,請說明聲請人是否受胞弟林忠 賢扶養?若是,林忠賢是否與聲請人同住?聲請人於103 年 6 月至104 年12月期間是否均由林忠賢負擔每月必要生活支 出?併請提出林忠賢支出扶養費之相關證明文件(諸如:資 金交付、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);如無證明文件,仍應以 書面詳實說明。
二、依聲請人所提現戶全戶戶籍謄本所示,聲請人現設籍於住所 地房屋(門牌號碼: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5 樓,下稱系 爭房屋),請聲請人說明系爭房屋為何人所有?聲請人與系 爭房屋所有權人關係為何?聲請人現與何人同住?併請提出 系爭房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。另請說明聲請人自103 年 6 月起迄今是否均居於系爭房屋?或曾於他處租屋居住?如 前有租屋之情事,每月房屋租金數額為多少?併請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。
三、聲請人如有其他必要支出項目如手機費、勞保費、健保費、 國民年金保費等,亦請一併詳實臚列其項目及數額,並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(諸如繳費收據、轉帳交易明細、發票等)。四、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於各金融機構(包括郵局)全部存摺(包 括薪資存摺、證券存摺、集保存摺等)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 頁明細之影本(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 日後,所有內頁均應連續,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)到院為 佐。
五、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 、保險費繳費證明、保單質借情形,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 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,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。六、聲請人如領有社會補助、津貼、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,請說 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,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(諸如: 政府機關補助公文、受補助存摺影本、補助款申請書函等) ,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。
七、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