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遺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家訴字,105年度,135號
TPDV,105,家訴,135,201609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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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家訴字第135號
原   告 游正博
訴訟代理人 陳鎮律師
複代理人  林秉毅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淑齡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原告應於7 日內補
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  應補正事項:
一、被繼承人陳茂堤之遺產稅繳納證明書(或免稅證明書)。
二、原告若欲分割備繼承人陳茂堤所遺土地部份,請提出土地在
  起訴時之交易現值,並提出相關證物證明之(例如:內政部
  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 9  月  8  日
        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 9  月  8  日
             書記官 尹遜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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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