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05年度,13908號
TPDV,105,司票,13908,201609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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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票字第13908號
聲 請 人 賴建良
相 對 人 鳳霖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慶霞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,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,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。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2紙,付款地在臺北市,利息未約定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 書,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,為此提出本票2紙,聲 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利息,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二、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,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。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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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5年度司票字第13908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 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到 期 日 │ 利息起算日 │ 票據號碼 │
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102年11月8日│2,000,000元 │104年11月8日│105年8月4日 │SK0000000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002 │102年11月8日│1,400,000元 │104年11月8日│105年8月4日 │SK0000000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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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鳳霖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