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3607號
聲 請 人 呂玉真
相 對 人 葛中平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八紙,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,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。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8紙,付款地未載,利息未約定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 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,為此提出本票8紙,聲請裁 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6%計算之利息,准許強制執行等 語。
二、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,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。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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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5年度司票字第13607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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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到 期 日 │票據號碼 │
│ │ │(新臺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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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102年7月8日 │ 1,770,000元│102年9月10日 │NO 112261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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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102年10月17日 │ 600,000元│102年11月16日 │NO 226313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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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3 │102年12月10日 │ 1,000,000元│103年1月18日 │NO 112265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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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4 │103年1月10日 │11,000,000元│103年2月1日 │NO 401126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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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5 │103年1月28日 │ 4,500,000元│103年3月1日 │NO 401129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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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6 │103年10月1日 │ 1,050,000元│103年10月6日 │CH NO 743077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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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7 │103年7月5日 │ 3,000,000元│103年11月1日 │NO 401248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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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8 │103年12月5日 │ 600,000元│104年1月5日 │CH NO 743078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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