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280號
聲 請 人 陳銘科
相 對 人 高國章
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所
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附表編號6地號欄有關「台北市中山區榮星段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號」。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上開規 定,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,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之規定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
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