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06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張富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柒佰陸拾陸元,
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貳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
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
.六九計算之利息,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;
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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