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597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鍾欣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參佰陸拾元,及
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貳佰零陸元,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
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.九五計算之利息,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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