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587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富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何麗華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蔡世傑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參佰貳拾壹萬陸仟伍
佰零柒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何麗華發支付命令部分,應予駁回:
㈠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
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
。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同法第
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。
㈡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何麗華發支付命令,經核戶籍設
於臺北市北投區戶政事務所,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
可稽,因住所不明,須依公示送達之,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
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依上開法條規定,該支付命令聲請應
予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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