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5873號
TPDV,105,司促,15873,201609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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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587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富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何麗華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蔡世傑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參佰貳拾壹萬陸仟伍
  佰零柒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
 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何麗華發支付命令部分,應予駁回:
 ㈠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
  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
  。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同法第
  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。
 ㈡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何麗華發支付命令,經核戶籍設
  於臺北市北投區戶政事務所,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
  可稽,因住所不明,須依公示送達之,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
  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依上開法條規定,該支付命令聲請應
  予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 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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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富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