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5785號
TPDV,105,司促,15785,201609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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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578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張庭滋
代 理 人 陳慶萱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梁鉅標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
  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  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,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,得提起
  之,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,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
  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,並非同法第
  一編之總則規定,且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
  用之明文,故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。準
  此,債權人請求自民國105年10月1日起之扶養費等為無理由
  ,應予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 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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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