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572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許淑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零玖拾貳元,及自民
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.七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
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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