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569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宋茜蒂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REGALARIO ESTRELLA MONDA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
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
十日止,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參仟零捌元,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