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548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劉 昇
劉菊生
劉農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柒萬零玖佰肆拾柒
元,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九.五七計算之利息,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
約金。
二、債務人劉 昇、劉菊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參萬
伍仟柒佰捌拾捌元,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九.五七計算之利息,暨按上開利息百分
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三、債務人劉 昇、劉菊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陸拾
柒萬零陸佰陸拾伍元,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九.三二計算之利息,暨按上開利息百
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四、債務人劉 昇、劉菊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
玖萬零玖佰壹拾參元,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九.○五五計算之利息,暨按上開利息
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五、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六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七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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