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5489號
TPDV,105,司促,15489,20160920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548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劉 昇
      劉菊生
      劉農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柒萬零玖佰肆拾柒
  元,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  之九.五七計算之利息,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
  約金。
二、債務人劉 昇、劉菊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參萬
  伍仟柒佰捌拾捌元,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
  止,按年息百分之九.五七計算之利息,暨按上開利息百分
 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三、債務人劉 昇、劉菊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陸拾
  柒萬零陸佰陸拾伍元,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
  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九.三二計算之利息,暨按上開利息百
 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四、債務人劉 昇、劉菊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
  玖萬零玖佰壹拾參元,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
  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九.○五五計算之利息,暨按上開利息
 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五、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 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六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七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1/1頁


參考資料
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