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548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楊乃翰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好家園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黃信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。二、釋明債務人美好家園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債權人間之借 貸契約內容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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