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540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代 理 人 王 瑀、楊少翔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江錦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陸佰貳拾元,及
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壹仟玖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
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
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十四.九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五
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以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,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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