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89年度,1182號
TPDV,89,重訴,1182,2000102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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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八二號
  原   告 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法定代理人  乙○○
  被   告  鼎紘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    
  兼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       住台北縣新店市○○街二四八號
               
  被   告  丁○○   
  被   告  丙○○        住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五○號三樓
               
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因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,本院依原告之聲請,准
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。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
,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
手續,登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,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,特此裁定。
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十   月  二十三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法   官 陳婷玉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件不得抗告
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十   月  二十三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院書記官 王 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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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鼎紘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