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5329號
TPDV,105,司促,15329,201609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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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532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林柏琨
      林文元
一、債務人林文元林柏琨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
  陸佰玖拾叁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
 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 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 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附表
105年度司促字第15329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林文元、林│自民國105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二點│
│  │57693 │柏琨   │4月11日起  │      │六二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林文元、林│自民國105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 │57693 │柏琨   │5月12日起  │     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之二十計算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05年度司促字第15329號)
(一)緣債務人林柏琨於民國103年間邀同債務人林文元為連帶
   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【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】2筆,共
   計新臺幣5萬7,693元整。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
   後(休學或退學)滿一年之日起,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
   本息,共分24期。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,除自逾期
   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,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
   還款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本借款利
   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
   十計付違約金。
(二)詎債務人林柏琨自就讀學校完成後,並未依約履行,尚欠
   本金新臺幣5萬7,693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、違約金未
   償,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
   或攤還本金時,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。另債務人林文元
   為連帶保證人,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釋明文件: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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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