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532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林柏琨
林文元
一、債務人林文元、林柏琨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
陸佰玖拾叁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附表
105年度司促字第15329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林文元、林│自民國105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二點│
│ │57693 │柏琨 │4月11日起 │ │六二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林文元、林│自民國105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│57693 │柏琨 │5月12日起 │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二十計算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05年度司促字第15329號)
(一)緣債務人林柏琨於民國103年間邀同債務人林文元為連帶
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【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】2筆,共
計新臺幣5萬7,693元整。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
後(休學或退學)滿一年之日起,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
本息,共分24期。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,除自逾期
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,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
還款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本借款利
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
十計付違約金。
(二)詎債務人林柏琨自就讀學校完成後,並未依約履行,尚欠
本金新臺幣5萬7,693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、違約金未
償,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
或攤還本金時,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。另債務人林文元既
為連帶保證人,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釋明文件: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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