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527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
代 理 人 李咨儀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楊明珍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陸佰元,及其中新
臺幣壹拾萬肆仟陸佰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
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;自民
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
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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