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527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
代 理 人 李咨儀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明珍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依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,其讓與範圍含本金、利息、違約金
及費用,請提出帳務明細以釋明受讓債權之本金、利息、違
約金及費用(均含計算期間、計算方式等)金額各若干元,
並提出補正狀繕本6份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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