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5220號
TPDV,105,司促,15220,201609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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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522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李覺量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陸佰陸拾參元,
 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零玖佰貳拾肆元,自民國九十五年七
 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
 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  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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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