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513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陳慧樺即達誠商行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古拉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
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。
二、請釋明請求權依據究為借款或票款請求權?如為借款,應提
出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;如為票款,應提出票據
號碼GP0000000支票之退票理由單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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