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5135號
TPDV,105,司促,15135,201609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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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513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陳慧樺即達誠商行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古拉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
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  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。
二、請釋明請求權依據究為借款或票款請求權?如為借款,應提
  出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;如為票款,應提出票據
  號碼GP0000000支票之退票理由單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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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德古拉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