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5012號
TPDV,105,司促,15012,20160930,2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501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祥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簡瑞慶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孫芝芬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肆佰伍拾元,及自民
  國八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
  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 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
1/1頁


參考資料
祥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